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34號
CHDM,114,聲保,34,2025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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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賴銘志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
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賴銘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賴銘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
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
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
11301942821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
本院(111年度訴緝字第3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
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法 官 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秀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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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