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30號
CHDM,114,聲保,30,2025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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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亭語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
中交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陳亭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陳亭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
,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8月確定後,移送接續
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
署教字第11301990411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
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易字第1389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
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
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法 官 廖健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秀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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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