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家炫
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
釋中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家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陳家炫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
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
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
字第1130198933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
院為本院(112年度交易字第314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
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