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建璋
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
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吳建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吳建璋前因偽證等案件,經法院分別判處
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、10月、7月及4月確定後,移送接續執行。
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
第11301989331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
為本院(113年度簡字第1059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
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
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