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宏柏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
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宏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宏柏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經法
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及5月確定後,移送接
續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
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,而上開犯罪事實
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簡字第1350號),爰聲請於其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
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
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