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24號
CHDM,114,聲保,24,2025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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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葉承浩


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(114年度
執聲付字第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葉承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葉承浩前因搶奪等案件,分別經法院判處
有期徒刑2月、2年確定,經移送接續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
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(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
070號),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
訴字第181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
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
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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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