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張寶琴被 告 曾惠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4年度金簡字第11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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