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14年度,9號
CHDM,114,簡附民,9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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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
原 告 張寶琴
被 告 曾惠筠

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4年度金簡字第11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
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蕎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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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