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7號
CHDM,114,單禁沒,7,20250114,1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振豊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戒毒偵
字第315號至第317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2
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沒收銷燬之。  
  理 由
一、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,且得單獨宣告沒收,
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,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,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
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
,均沒收銷燬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
第314號至第318號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,業
經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惟查獲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,分屬第
一、二級毒品,為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
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所指上情,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,扣案
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一、二級毒品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
11條第1、2項之規定,不得持有,屬違禁物。
 ㈡扣案盛裝前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,具有防止毒品裸露、散逸
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,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,不論如何
刮除,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,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宣告沒收銷燬之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孟君附表




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1 海洛因6包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