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862號
CHDM,113,附民,862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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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862號
原 告 黃保勝


被 告 莊貽傑

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駁回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
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
訴之事件,於訴訟繫屬中,更行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253條
亦有明定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,上開民事訴訟法
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,然一事不再理
乃訴訟法上之基本原則,為法理所當然,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本質即屬民事訴訟,法院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自可
援用此一法理。
四、經查,原告前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具狀向被告就其被訴違反
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以112年度附
民字第273號受理在案。然原告復於113年12月24日就同一損
害賠償事件向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自屬重複起訴
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起訴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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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