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862號
原 告 黃保勝
被 告 莊貽傑
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
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
訴之事件,於訴訟繫屬中,更行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253條
亦有明定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,上開民事訴訟法
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,然一事不再理
乃訴訟法上之基本原則,為法理所當然,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本質即屬民事訴訟,法院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自可
援用此一法理。
四、經查,原告前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具狀向被告就其被訴違反
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以112年度附
民字第273號受理在案。然原告復於113年12月24日就同一損
害賠償事件向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自屬重複起訴,
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起訴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