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重詐欺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942號
CHDM,113,訴,942,20250106,1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42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彭冠倫


具 保 人 彭郁勝
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具保保證金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彭郁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實收利息,沒入之。
  理 由
一、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沒
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經繳納者,沒入之;
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且第118
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
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
二、本案被告因加重詐欺取財案件,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
新臺幣1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,檢察
官起訴後,本院依法傳喚、拘提被告未到,且具保人未能偕
同被告到庭,可認被告已經逃匿,依據前揭說明,自應沒入
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(及實收利息)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孟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