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重詐欺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904號
CHDM,113,訴,904,2025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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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04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楷杰



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(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44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黃楷杰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
  理 由
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
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執行羈
押,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著自民
國114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             法   官 簡仲頤              法  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梁永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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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