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9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凱雯
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
被 告 陳怡如
輔 佐 人
即被告之母 林春杏 年籍住居所詳卷
選任辯護人 張格明律師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
第17406號),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,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
陳述,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
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
1日辯論終結,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