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174號
CHDM,113,聲保,174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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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17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珵


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
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林珵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珵瑋前因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
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
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10號函核
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訴字
第418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
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
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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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