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26號
113年度聲字第1464號
114年度聲字第48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黄承宗
指定辯護人 薛力榮律師
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1126號)
,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黄承宗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撤銷羈押。
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黄承宗就本案殺人未遂等犯行均坦承不
諱,被告已聯繫母親,願於出所後積極修補與父母親間之關
係,會住在戶籍地孝順父母,且被告尚有1名未成年女兒待
扶養,希望可以出去賺錢養家,被告知道自己錯了,不會再
犯,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。
二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。刑事訴
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,
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轉入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觀察勒戒,
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
可稽,是羈押被告原羈押原因應於上開執行之日消滅,被告
之羈押自應予撤銷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三、另聲請人即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惟本院既已自114年1 月20日起撤銷羈押,則被告已非屬羈押之被告,聲請人所為 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,即無理由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20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亭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