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13年度,313號
CHDM,113,簡附民,313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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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3號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
原 告 周詩芸
許馨
被 告 康龍招
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金簡字第50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
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
法 官 陳怡潔
法 官 陳彥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邱筱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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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