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13年度,272號
CHDM,113,簡附民,272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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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2號
原 告 江東洋

訴訟代理人 楊讀義律師
被 告 楊駿
黃玟豪

魏思喬
蕭宥宬
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
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,移送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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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