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原訴字第3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施冠全
選任辯護人 許琬婷律師
林盛煌律師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3628、152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施冠全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
理 由
一、羈押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。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得
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
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。延長羈押期間,審判中每次不得逾
2月。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被告施冠全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認其無正職工作
,且與共犯顧懷恩前往領取詐欺款項之次數非僅1次,有刑
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,於民
國113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。嗣被告於113年11月1日準備程
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,聽取公訴人、被告、辯護
人之意見後,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
程序,並已於113年12月31宣判。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
滿,經本院訊問後,認為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,且有繼續
羈押之必要,故裁定自114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