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雷雅安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
月26日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
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;逾期未
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
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
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61條、第362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,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
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逾期未補正者,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
程式,應以裁定駁回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雷雅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民
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(判決於113年10月8日寄
存送達至其住所),而於113年11月7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,
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,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,經本院於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被
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,該裁定已於113年12
月24日寄存送達予被告,上述裁定所定之補正期限業已屆滿
,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,依上開規定,其上
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