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273號
CHDM,112,附民,273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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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273號
原 告 黃保勝


被 告 莊貽傑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35號),
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案件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法 官 高郁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彭品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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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