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再字,114年度,1號
PTDV,114,聲再,1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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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
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
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黃聰耀間聲請再審事件,再審聲請
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確定裁定
,聲請再審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
第2項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同法第507條、第5
05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語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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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