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24號
PTDV,114,司繼,24,2025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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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4號
聲 明 人 潘恩柔


法定代理人 陳詩萍


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潘建成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○○鄉○○
村0鄰○○路00○00號)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為子輩繼承人。被
繼承人潘建成已於111年7月22日死亡,聲明人即繼承人雖於
被繼承人死亡逾3個月後,方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然該3
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,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
陳報遺產清冊,仍應准許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
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要旨參照);本件被
繼承人潘建成,前未曾有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,有案件索引
卡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故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
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潘建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
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
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潘建成之遺產負擔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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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