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3號
PTDV,114,司促,93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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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債 務 人 陳季蓁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5,076元,及自民國113年9
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94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
270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季蓁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,
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23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
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
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
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㈣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
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
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
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
債務人之外交部入境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
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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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