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9號
PTDV,114,司促,89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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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王管翊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,15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
㈠查債務人王管翊於1.民國107年10月23日向債權借款新臺幣
31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
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.64計算,逾期繳款時
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
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
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
期為限。2.民國107年10月25日向債權借款新臺幣11,800
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攤
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.64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
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
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
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
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4,886
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
負全數清償之責;2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,273元整,
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
清償之責;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
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
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
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
㈤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發支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
仍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
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
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8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886元 王管翊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64 002 新臺幣2273元 王管翊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64
違約金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886元 王管翊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273元 王管翊 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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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