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7號
PTDV,114,司促,77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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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吳聖杰

駱美月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,268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吳聖杰邀同債務人駱美月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
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,268元整,另加
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
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吳聖杰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
討未果,債務人駱美月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
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7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68元 吳聖杰駱美月 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
違約金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68元 吳聖杰駱美月 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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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