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4號
PTDV,114,司促,74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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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4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潘文皇
債 務 人 蔡淑敏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
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2計算之利息,暨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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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