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11號
PTDV,114,司促,411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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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11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郭偉成
債 務 人 徐秀英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,099元,及其中新臺幣29,9
00元部分,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院提出異議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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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