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01號
PTDV,114,司促,401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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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01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黃心漪
債 務 人 王照樹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,878元,及自民國94年9月2
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對於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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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