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83號
PTDV,114,司促,183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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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賴展光



張瑞美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,238元,及自民國95年
11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
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6,逾期超過
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2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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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