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82號
PTDV,114,司促,182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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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曹申龍即鄭貴方即鄭桂芳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貴方鄭桂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
權人給付新臺幣20,887元,及自民國96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
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
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鄭貴方鄭桂芳之遺產範圍內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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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