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3號
PTDV,114,司促,133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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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
代 理 人 黃義雄
債 務 人 蔡麟泰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,431,349元,及自民國113年
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51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9期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729,624元,及自民國113年
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51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對於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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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