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號
PTDV,114,司促,13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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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李湘筠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,497元,及其中新臺幣27,0
00元部分,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3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
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
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
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
㈡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
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
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
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
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帳款尚
餘新臺幣(以下同)30,497元,及其中本金27,000元未按期
繳付。
㈢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,帳款尚餘30,497元及其中
本金27,00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
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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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