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5號
PTDV,114,司促,125,2025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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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劉士豪
上列聲請人與林俊庭蕭丞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」之釋明
文件。
二、承上,如無法提出,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「債務人應給付債
權人新臺幣250,0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(即法定利率)」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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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