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蔡豐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7,04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蔡豐吉於93年12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
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
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
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債務
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
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1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863元 蔡豐吉 自民國94年11月2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38181元 蔡豐吉 自民國9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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