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5號
PTDV,114,司促,115,20250124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邱俊文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,635元,及其中新臺幣57,8
38元部分,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2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
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
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
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
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
㈡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
債權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㈢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9日止,帳款尚餘60,635元,及其
本金57,838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
迅對債務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㈣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通訊設備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