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49號
原 告 陳旺
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
被 告 李俊成
訴訟代理人 李坤湖
謝勝合律師
岳忠樺律師
複代理人 蘇怡慈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6日辯論終結,惟因尚有
需調查事項,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佩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