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449號
PTDV,113,訴,449,2025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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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49號
原 告 陳旺
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
被 告 李俊成
訴訟代理人 李坤湖
謝勝合律師
岳忠樺律師
複代理人 蘇怡慈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6日辯論終結,惟因尚有
需調查事項,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薛侑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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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