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3年度,21號
PTDV,113,司執消債清,21,20250106,2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
聲 請 人 
即 債務 人 吳淑琴  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0○0號   
          居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00號    
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1樓及
           地下1樓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 住同上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金華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7樓 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至2樓
           及5至20樓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 住同上          
代 理 人 黃勝豐、陳映蓉  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0樓 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  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住同上
代 理 人 洪正賢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3樓 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  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 住同上
代 理 人 林士揚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,前經本院以112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 定,自民國113年4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經查, 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,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相關保 險公司回函、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、債務人113年4月18 日陳報狀、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 函附卷可憑。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,經本院就如附



表所載之處分方法,於113年9月9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 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,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。本 院復於113年11月6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,依如附表 所載之處分方法,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,業已公告並確定。 又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合計新台幣(下同)75,742元,已由本 院作成分配表,經認可後公告,並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、發 還案款通知、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。 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:
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單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,分別價值新台幣(下同)245元及73,935元,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。 存款 於合作金庫銀行陽信銀行及郵局之存款共1,562元,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。 其他 對第三人葉秀治之債權  ㈠債權金額:15萬元。  ㈡處分方法:上開債權雖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確定,惟第三人葉秀治109至112年均未申報所得,亦未投保勞保,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,爰不予處分。 動產 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MSU-3623號普通重型機車,分別為91及107年出廠,已逾5及3年使用年限,幾無清算價值,爰不予處分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