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3年度,96號
PTDV,113,司催,96,202501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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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
聲 請 人 林建融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卷
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3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支票附表: 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(新臺幣) 00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王仲明 元大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8月7日 6,000元 AE0270613 林國瑞 00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王仲明 元大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9月20日 6,000元 AE0270618 林國瑞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(註一),
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法院
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法院於民國(
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
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
3個月內,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
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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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屏東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