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聲 請 人 胡平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支票(票據號碼:TD4360000、TD4359998 )2紙,向銀行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(不得 以影本代之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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