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3年度,95號
PTDV,113,司催,95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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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
聲 請 人 胡平讚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支票(票據號碼:TD4360000、TD4359998
)2紙,向銀行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(不得
以影本代之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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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