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宋羽潔
劉姵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,008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宋羽潔於民國109年12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劉姵
伶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1紙
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8,008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
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宋羽潔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
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劉姵伶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8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008元 宋羽潔、劉姵伶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008元 宋羽潔、劉姵伶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