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733號
PTDV,113,司促,13733,2025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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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733號
債 權 人 賴思伶


債 務 人 洪鴻彬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,225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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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