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716號
PTDV,113,司促,13716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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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羅宏毅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,45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羅宏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8日止累計29,456元正未給付,
其中29,456元為消費款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71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0元 羅宏毅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95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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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