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708號
PTDV,113,司促,13708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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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70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洪麗環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9,79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洪麗環於民國111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9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3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9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
8日止累計719,792元正未給付,其中667,188元為本金;51,
311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70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7188元 洪麗環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94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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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