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621號
PTDV,113,司促,13621,2025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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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方錫仁


債 務 人 顏珮涵

潘嘉玉


一、債務人潘嘉玉顏珮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
肆佰壹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 緣債務人顏珮涵於民國109年
4月至111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潘嘉玉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
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7,41
6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二、 依借據
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
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
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顏珮涵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,
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潘嘉玉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
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貴院
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
促程序費用。釋明文件:借據一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祥玉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2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16元 潘嘉玉顏珮涵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57416元 潘嘉玉顏珮涵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16元 潘嘉玉顏珮涵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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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