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575號
PTDV,113,司促,13575,2025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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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57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債 務 人 邱俊文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,237元,及其中新臺幣63,0
38元部分,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6.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4,953元,及其中新臺幣159
,536元部分,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6.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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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