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1181號
PTDV,113,司促,11181,202501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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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
聲 請 人
債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相 對 人
債務林文清

送達處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0樓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林文清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
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
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
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因支付
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
聲請有無理由,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
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
實為真實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
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費款項
為由,聲請對債務發支付命令,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
,並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。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
裁定命債權人補正,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收受
項裁定,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回證、收狀資料
清單附卷可稽,是其聲請為無理由,依上開規定,應予駁
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

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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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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