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再字,113年度,2號
PTDV,113,再,2,202501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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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再字第2號
抗 告 人 陳繪竹
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
蔡淑湄律師
李妍緹律師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右直陳右立陳右全間再審之訴事件,
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
告人繳納。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
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依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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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