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367號
PTDV,112,訴,367,202501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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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6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施寶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美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業
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,上訴人提起
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150萬7,3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,75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戴仲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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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