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
上 訴 人 鍾宗霖
陳貴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
視同上訴人 游茗卉
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
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
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
複 代理 人 楊芯容
被 上訴 人 曾鈺庭
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
複 代理 人 呂文文律師
受 告知 人 游景卉
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00 樓之1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4時,在本
院三法庭為準備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於前次準備程序終結後,另有向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函查
,亦再請恆春地政事務所繪製通行方案之複丈成果圖,另因
通行方案涉及屏東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故有通知上開
土地所有權人游景卉之必要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依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