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1年度,31號
PTDV,111,簡上,31,2025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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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
上 訴 人 鍾宗霖
陳貴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
視同上訴游茗卉
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
視同上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
法定代理人 曾國
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
複 代理 人 楊芯容
被 上訴 人 曾鈺庭
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
複 代理 人 呂文文律師
受 告知 人 游景
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00 樓之1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4時,在本
院三法庭為準備程序。
   理  由
一、本件於前次準備程序終結後,另有向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函查
,亦再請恆春地政事務所繪製通行方案之複丈成果圖,另因
通行方案涉及屏東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故有通知上開
土地所有權人游景卉之必要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李育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依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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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