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15號
PTDM,114,聲保,15,2025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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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羅文賢



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
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羅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羅文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
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,受刑人入監執行後,嗣經法務部核准
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刑事訴訟
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
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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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