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簡字,114年度,8號
PTDM,114,原簡,8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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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原簡字第8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莊啟仲




指定辯護陳忠勝律師(義務辯護律師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毒偵字第1019號),經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合議庭認宜以
簡易判決處刑(本院原受理案號:113年度原易字第56號),爰
不經通常審理程序,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

  主 文
莊啟仲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
  莊啟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民國11
3年5月1日14時許,在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○巷0○0號其住處旁廁
所內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
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翌(2)日10時10
分許,為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,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
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
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,經本院改以簡易
判決處刑。
二、被告莊啟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,
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110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
,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毒偵字第1293、2
4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
錄表存卷可查。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,3年內
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,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,自屬合法。
三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坦承不諱,並有員警偵查報告、自
願受採尿同意書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(
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U0279)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
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
心尿液檢驗報告(報告編號:R00-0000-000,原始編號:00
00000U0279)、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等件在卷可憑,足
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堪以採信。從而,本案
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  
四、論罪科刑:
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
第二級毒品,依法不得持有、施用。是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。被告為
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,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
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
 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:
 ⒈累犯: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09年原簡字
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,於109年10月3日入監執行,1
10年3月2日執行完畢等情,業經起訴書指述明確,並提出刑
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作為證據,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,對於
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,亦
未爭執其真實性(本院卷第113頁),足認檢察官已就被告
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為主張,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。是以
,被告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,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
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起訴書並指明:被告受有上開論罪科刑
、徒刑執行完畢,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
,為累犯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
第775號解釋意旨,斟酌是否加重其刑等語,是檢察官亦已
說明被告屢犯施用毒品案件,本案確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
應力薄弱之情狀。本院考量被告確實並未因上開案件徒刑之
執行而知所警惕,而再犯本案犯行,對刑罰反應力薄弱,又
非屬司法院釋字第775號中所稱「一律加重最低本刑,於不
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,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
超過其所應負擔罪之個案」,爰就被告本案所犯施用第二級
毒品犯行,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(依刑事裁
判書類簡化原則,判決主文不記載累犯)。
 ⒉自首:被告於員警尚未知悉其上開犯行前,先行向員警坦承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,此有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(警卷 第23頁)在卷可佐,其進而於本案審理期間接受裁判,合於 自首之要件,爰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,並依法 先加重後減輕之。
 ㈢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、勒戒處遇後,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 害己身之鉅,竟不知謹慎自持,且漠視法令之禁制,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,對於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,所為實有不 該;惟考量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,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 心健康之行為,並未侵害他人個人法益或造成具體損害,暨 參酌其犯後坦承之態度、有施用毒品、詐欺、偽造文書等前



科之素行(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);並兼衡其智識程度 及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(本院卷第113頁),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 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。 
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,檢察官黃筱真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嘉鈴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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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